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8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潘瑛郁 原籍設基隆市○○區○○街000號16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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