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89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潘瑛郁 原籍設基隆市○○區○○街000號16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89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潘瑛郁 原籍設基隆市○○區○○街000號16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