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3號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聖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