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200號債權人高雄站前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冉至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冉至杰積欠管理費相關釋明文件。(如:管理
費繳款明細表)㈡請列出管理費1079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員當選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