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衍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衍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衍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0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①罪);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②罪),上揭第①②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
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於101年間因
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下稱第③④罪);復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⑤罪);上揭第③至⑤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其於101年5月9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