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合利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松茂 上訴人即被告 張予蓁
顏素貞 黃玠稜 游頌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4,25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