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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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吳秀嬌 被告 李泓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808號,經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