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 蔡錫圭 代理人 胡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三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7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