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文應自民國壹佰年叁月叁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黃建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已就被訴事實全部坦承犯行,本院亦於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又被告既自100年3月31日起受另案羈押,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押票1紙在卷可稽,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之。
二、另被告於100年3月24日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46號受理在案,惟被告既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被告就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因被告已撤銷羈押而失所附麗,應併為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