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冷繼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強制戒治,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冷繼國前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79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法務部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因評估標準業已修正,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評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於強制執行之指揮不當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固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7
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聲明異議人前開所受之處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戒治處分,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60號裁定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已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出所,有本院上開各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已准檢察官所請,而聲明異議人亦無再繼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本件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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