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莊舜智 債務人 潘旭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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