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蔣宜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蔣季閎 執有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蔣季閎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蔣季閎之繼承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因114年1月29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 爰順 延至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