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蔡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其提出本院公告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80552-6

1

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