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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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楨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靖文 代理人 黃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弘明┌──────────────────────────────────────────────────────┐│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鄧碧珠 │第一商業銀行關西│103年9月30日│20,829元│E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