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暨負責人(新臺幣)考001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謝文忠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13年1月28日19,396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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