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理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7,483元(計算式:29.21平方公尺×540元+969.83平方公尺×598元+5.76平方公尺×1,000元+361.19平方公尺×598元=817,483,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