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亞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9880號),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DVD光碟片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亞萍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DVD光碟11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3175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犯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之規定,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9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押如主文所示之所示盜版DVD光碟11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之用,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