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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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文德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聲請裁定由相對人等給付之。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花原簡字第4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劉文德負擔800元,由被告曾安密310元」,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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