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97年上度訴字第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因強盜及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有反覆實施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雙親年邁體弱多病,其子女年紀尚幼,亟需被告之照護管教,且被告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其同居人,長期在外工作,每月收入微薄,無法支應家中之負擔,羈押迄今已近一年,家中之經濟狀況業已陷入困境,且其雙親未認同其同居人,致無人照料雙親及其子女,其子女在校遭人歧視,造成小孩心理上極大之傷害,請求准予被告具保,以處理及安頓家中之一切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竊盜及強盜犯罪事實,有聲請人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詞、贓物認領保管單、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基地台相關位置圖等為證,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聲請人與同案被告間實施竊盜犯行多達26件,並有竊盜罪之刑案紀錄,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予裁定羈押,核與法無不合。至聲請人所稱其雙親年邁、體弱多病,小孩稚幼,無人管教,且其為家中經濟來源等家庭因素,與本院羈押聲請人之理由無涉,且非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綜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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