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陳泊元 即全方位空間規劃設計企業社債務人 江建元
一、債務人江建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陳泊元即全方位空間規劃設計企業社之部分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具狀陳報「全方位空間規劃設計企業社」之代表人為何。(經查,台端聲請狀並未列載上開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且借款契約書上,借款人「全方位空間規劃設計企業社」下方係由「江建元」簽名代表,然聲請狀係稱江建元為「連帶保證人」,二者歧異;為調查當事人能力是否欠缺,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6年6月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改列陳泊元為債務人,未一併提出對陳泊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且陳泊元亦未於契約書親自簽名,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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