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弘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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