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游彭庭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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