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第1169-3、1169-6、1172-1、1172-4、1172-5、1172-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