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 江淳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陳永勝 (兼陳林素鸞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113年度台上字第148號),被上訴人陳雪華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雪華、陳永勝為被上訴人陳林素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陳林素鸞在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8號裁判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雪華、陳永勝,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足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
法官邱景芬
法官高榮宏
法官管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