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 江淳祥

江永祥

江宏祥

江瑞貞

江禎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被上訴人 陳雪華 (兼 陳林素鸞 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勝 (兼陳林素鸞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珍

朱建森

陳正剛

陳正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113年度台上字第148號),被上訴人陳雪華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雪華、陳永勝為被上訴人陳林素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陳林素鸞在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8號裁判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雪華、陳永勝,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足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

法官邱景芬

法官高榮宏

法官管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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