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0月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