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587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珍 法定代理人 林盛源 訴訟代理人 洪維孝 被告 何永達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政府以公函移送本院。查被告之戶籍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係主張兩造間之耕地租約,因被告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而無效,主張註銷租約,而訟爭耕地坐落高雄市○○區○○段676、676-1、676-2、676-3、677地號。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係依被告之住所地或依不動產所在地,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