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065號債權人真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瑞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國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多少元。(台端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90元,其與內文請求標的新臺幣14,570元記載不符)
二、債務人莊國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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