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美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陳聖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乙璋 、 賴容信 間因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4日以民事準備(一)狀備位聲明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10,57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3,371元,尚應補繳51,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備位聲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