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幸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幸福食品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8月27日│367,000元│SMA0000000││││楊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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