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5年6月31日│61,600元│AI0000000││││李碧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