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君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本 於何種法律關係對債務人有所請求?並說明附件契約當事人 黃彩琳 與債務人有何關聯?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