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99年交抗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巨達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弘仁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030~10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巨達百貨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於如附表之「違規時間」欄、「違規地點」欄所示之時、地,為如附表「舉發違規事實」欄所載之違規行為,因認異議人違反如附表「舉發違反法條」欄所載之規定,而分別為如附表「處罰主文」欄所載之罰鍰及併計違規點數,而本件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將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送達異議人公司之事務所即臺北市○○區○○路3段217巷9號,因郵務人員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送達不到,遂於民國(下同)99年7月28日將裁決書均寄存於內湖康寧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決書、送達證書、一次裁罰清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資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規定,應認上開裁決書已於99年7月28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是異議人對本件裁決書提起聲明異議之期限,應自合法送達之日即99年7月28日之翌日起算20日內為之,又異議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3段217巷9號1樓,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亦即異議人至遲應於99年8月17日(星期二)前聲明異議,方屬合法,惟異議人竟遲至99年8月1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遞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交寄聲明異議狀信封上所蓋之郵戳章日期存卷可證,故其聲明異議均已逾期,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均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均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寄達本公司時,正值本公司搬家期間,故由公司人員代替到郵局領取,轉達到本人收訖日已為8月1日;本人不諳法律,然亦於8月18日前尋求所有證據及尋找相關人士,並詢問法界人士應對問題,確實時間相當緊湊,懇請貴院受理,以還公道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亦有明文;另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扣除,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者,不扣除在途期間,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規定甚明。而前述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為聲明異議之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為實體之審查。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規定。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如附表所示之合計15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已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第74條規定,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予抗告人,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不問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有無前往寄存處所領取文書。今受處分人係居住於原處分機關所在之臺北市內湖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相關規定,毋庸扣除在途期間,則其聲明異議期間應於上開裁決書送達之翌日即99年7月29日起算,加計20日,至99年8月17日屆滿,詎受處分人竟遲至99年8月19日始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聲明異議狀,有異議狀乙份附卷為證,訊以異議人亦具狀自承逾期後始提出本件異議無訛,足見其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之異議期限。受處分人既未於法定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法院因認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其異議,經核並無不合。受處分人猶執以因該公司搬家,且為蒐集資料及尋求法律意見,而遲誤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之理由,提起抗告,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處罰主文│裁決書│裁決書│││案號││││││製作日期│送達日期│││││││││││││││││││││││││││││││├──┼─────┼────┼────┼──────────┼──────┼────┼────┼────┤│1.│北市裁催字│98年12月│竹北市縣│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交通管理│新臺幣(│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60│4日8時│政九路光││處罰條例第12│下同)│16日│28日│││869607號│30分│明九路口││條第1項第4款│8,100元│││││││││、第12條第2│、牌照扣│││││││││項│繳│││├──┼─────┼────┼────┼──────────┼──────┼────┼────┼────┤│2.│北市裁催字│98年11月│台一線│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4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3日9時│83.5公里│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A57783號│28分││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第│││││││││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12條第2項│││││││││駛│││││├──┼─────┼────┼────┼──────────┼──────┼────┼────┼────┤│3.│北市裁催字│98年9月│台一線│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4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0日14時│83.5公里│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A48345號│13分││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第│││││││││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12條第2項│││││││││駛│││││├──┼─────┼────┼────┼──────────┼──────┼────┼────┼────┤│4.│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大溪鎮康│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1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21日10時│莊路5段│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741209號│41分│6號(台│高時速未滿20公里│條、第12條第│繳│││││││四線35.5│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1項第4款、第││││││││公里)│駛│12條第2項││││├──┼─────┼────┼────┼──────────┼──────┼────┼────┼────┤│5.│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大溪鎮康│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1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9日8時│莊路5段│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741191號│7分│6號(台│高時速未滿20公里│條、第12條第│繳│││││││四線35.5│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1項第4款、第││││││││公里)│駛│12條第2項││││├──┼─────┼────┼────┼──────────┼──────┼────┼────┼────┤│6.│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台一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3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2日8時│83.5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A43682號│24分││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1項第1款│點│││├──┼─────┼────┼────┼──────────┼──────┼────┼────┼────┤│7.│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7日7時9│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39133號│分│6號(台│滿2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8.│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5日9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39125號│16分│6號(台│滿2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9.│北市裁催字│98年7月│台15線77│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道路交通管理│9,3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6日8時│公里│線之指示│處罰條例第60│、牌照扣│16日│28日│││039564號│17分││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條第2項第3款│繳││││││││駛│、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10.│北市裁催字│98年7月│台一線│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4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日13時│83.5公里│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037466號│32分││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第│││││││││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12條第2項│││││││││駛│││││├──┼─────┼────┼────┼──────────┼──────┼────┼────┼────┤│11.│北市裁催字│98年6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9日10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31145號│21分│6號(台│滿2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12.│北市裁催字│98年6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8日10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27449號│13分│6號(台│滿2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13.│北市裁催字│98年6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5日8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27414號│24分│6號(台│滿2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14.│北市裁催字│98年4月│台一線77│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道路交通管理│9,3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2日11時│公里(調│線之指示│處罰條例第60│、牌照扣│16日│28日│││024451號│31分│查站旁)│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條第2項第3款│繳││││││││駛│、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15.│北市裁催字│98年3月│中華路、│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道路交通管理│9,3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日17時│東華路口│線之指示│處罰條例第60│、牌照扣│16日│28日│││019139號│41分││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條第2項第3款│繳││││││││駛│、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