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朱必定 被告 邱麗芬 被告 邱金福 被告 任春桃 被告 邱金貴 被告 邱金榮 被告 邱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474元(計算式如附表),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則原告分割後所受利益之價額為472,079元(計算式:2,832,474元×1/6=472,0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另就房屋之部分,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鑑價報告或拍賣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連同上揭新臺幣5,180元合計繳納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05.33㎡×108年1月公告現值2,200元/㎡=451,726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05.32㎡×108年1月公告現值2,200元/㎡=451,704元。
(三)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126.83㎡×108年1月公告現值440元/㎡=495,805元。
(四)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52.41㎡×108年1月公告現值280元/㎡=70,675元。
(五)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145.62㎡×108年1月公告現值280元/㎡=320,774元。
(六)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370.49㎡×108年1月公告現值280元/㎡=383,737元。
(七)花蓮縣○○鄉○○○段○○○○號:面積949.54㎡×108年1月公告現值280元/㎡=265,871元。
(八)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400.65㎡×108年1月公告現值280元/㎡=392,182元。
(九)綜合上計:新台幣2,832,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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