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845號聲請人 施金 作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謄本。
(三)聲請人何時知悉成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四)請來文說明關於聲請人監護宣告之案號。並請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前提出①監護宣告之裁定、②確定證明書影本,及③聲請人之監護人為聲請人之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並④附監護人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