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威廷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