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85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 林溪洲 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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