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羅永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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