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戊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丙○○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庚○○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23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