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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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887號債權人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怡琇 上列債權人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莊士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葉怡琇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查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提出彰化縣○○市○○里○○街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莊士凱之身分證字號)。
三、承上,另提出債務人莊士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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