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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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丞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1年7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88%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8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2年12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8%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3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4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2810元陳丞詰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8%003新臺幣51338元陳丞詰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2810元陳丞詰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51338元陳丞詰暨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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