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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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劉家蓁 債務人 邱奕綸
一、債務人邱奕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2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邱奕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50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