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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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耀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詠詩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