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昱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曼德林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