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玉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玉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43號、第334號刑事判決各1份、受刑人王玉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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