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銘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郭銘坤於民國87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2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郭銘坤於民國87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銘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783元││04月13日起││點九九│├──┼───┼─────┼──────┼──────┼───────┤│002│新臺幣│郭銘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0544││04月13日起││點七五│││元│││││├──┼───┼─────┼──────┼──────┼───────┤│003│新臺幣│郭銘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5028││04月13日起│││││元│││││├──┼───┼─────┼──────┼──────┼───────┤│004│新臺幣│郭銘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0832││04月13日起││點七五│││元│││││├──┼───┼─────┼──────┼──────┼───────┤│005│新臺幣│郭銘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1600││04月13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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