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
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
事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42,744元,依同法第
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
序,應再補31,175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