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6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98年3月2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
  元。
二、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YX-2439號車輛修理費玖萬元之三成
  即貳萬柒仟元,相對人並提供修車統一發票及車輛照片交付
  聲請人,並同意將其向富邦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之權利讓
  與聲請人。
三、聲請人、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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