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少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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