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楊海娟 非訟代理人 鐘錦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公證處針對聲請人所提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書所出具之公證書。
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聲請人所提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書所出具之證明書。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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