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吳盟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吳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吳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年9月,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55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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