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少鎧吳佳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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